凡参加考试的学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为确保学生考试的公平竞争性,严肃考试纪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考生须知
1、考生应在每科开考前10分钟,凭考试证、学生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考试证、学生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
2、闭卷考试中,考生除携带必需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纸张、资料和通讯工具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已带入者必需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考试过程中严禁相互借用文具。
3、闭卷考试,考试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4、考生在考场内必需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
5、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除提前交卷外)。因病不能坚持考试者,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去。
6、考生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等问题,可以举手示意,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发问。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7、考生在答题前必须在试卷指定位置认真填写所属系、专业、年级、姓名、学号等信息,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8、考生答题必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要书写在试卷指定位置。
9、考试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题和答题纸(答题卡)反扣于桌面上离开考场,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不准带走。
第二条 考试违纪行为及处理办法
在考场中发现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一)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不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放置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3、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暗号手势的;
4、在考场内吸烟、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扰乱考场秩序的;
考生具有上述4条违禁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可当场予以口头警告处理。
(二)
5、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题纸的;
6、将试卷或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7、在试卷中作有表明或暗示自己身份的其它标志的;
考生违反上述3条违禁行为之一的,或累计被口头警告两次的,该考试科目的成绩无效,并予以警告处分。
(三)
8、接传、交换、抄袭他人答案的,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
9、抄袭书、笔记或事先准备好的小抄材料的;
10、接看手机及其它电子通讯设备的;
考生违反上述3条违禁行为之一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考试科目的成绩无效,并予以记过处分。
(四)
11、伪造证件、证明、或其他不按学院规定而取得考试资格的;
12、采取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试题内容的;
13、由他人替考的;
14、窃取、偷换、涂改试卷,伪造、变造考试成绩和考试信息的;
考生违反了上述4条违禁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予以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
15、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16、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17、向有关人员实施贿赂、恐吓、暴力等行为;
18、其它舞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考生违反上述4条违禁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在评卷中被评卷教师认定为雷同卷,经学院组织的专家小组二次鉴定仍为雷同卷的考生,该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予以记过处分。如果同一考场雷同卷超过15人以上的,整个考场的考生成绩无效。
第三条 监考教师、巡考教师及其他指定的考务工作人员有权对上述情况做出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并按要求在《考场记录单》上准备记录;由学生处对违纪学生按规定进行处罚并通知其本人。
第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